考古遗产
考古遗产的定义
博泰法律考古遗产法(1089/1939)
考古资产:古代的动产或不动产,以及通过技术发掘而发现或尚未发现,但在给定位置已确定其存在的证词;
考古遗产(弗朗切斯基尼委员会)
“为了法律的目的,为了法律的目的,构成时代,文明,中心或住区的历史证据的不动产和动产,其考古知识主要是通过挖掘和发现来实现的。”
考古遗产的保护
考古遗产由于其性质而遭受各种风险,因此,即使在增强工具之前,也需要考虑保护形式。 为此,重要的工具是 保护考古遗产公约 于6年1969月16日在伦敦签署,并受到1992年23月57日在瓦莱塔签订的《欧洲考古遗产保护公约》的修订,并在经过29年的意大利州批准第04号法律之后2015年108月12日第05号(发布于2015年XNUMX月XNUMX日官方公报XNUMX)
该公约取代了之前的1969年《伦敦条约》,其主要目标是在城市和规划政策中保护和增强考古遗产:它主要涉及考古学家,城市规划人员和规划人员之间的合作方法。 它制定了有关开挖融资,研究和公布所得结果的准则。 该协议分为18条。
《公约》第1条对考古遗产进行了定义:
考古遗产(欧洲保护考古遗产公约第1条)
“过去人类的所有发现,物品和其他痕迹都被认为构成了考古遗产:
- 他们的保存和研究可以描述人的历史演变及其与自然的关系;
- 其主要信息手段包括发掘和发现,以及有关人与周围环境的其他研究手段;
- 位于受缔约方管辖的领土上。
考古遗产包括建筑物,建筑物,建筑群,已探查地点,动产,其他纪念碑及其周围环境,无论它们在地下还是在水下。
- 第2、3和4条确立了国家对确定和采取保护措施的公约的承诺
- 《公约》第5条和第6条规定,必须将保护考古证据的需求纳入领土规划方案中,并以各种形式保护考古证据的经济资源(非破坏性调查,遗址发掘,必须对遗体进行保护,并且首先要公开发表结果),这些都必须纳入公共和私人作品的预算中。
- 第7和第8条提到与收集和传播科学信息有关的承诺
- 《公约》第9条是指成员国承诺提高公众对考古遗产的价值和可及性的认识
- 第10和第11条涉及防止考古遗产要素非法流通的非常重要的一点。
- 第十二条是指加入成员国之间的相互科学技术援助
- 第13条提到监测《公约》的适用
- 第14、15、16、17和18条提到了《公约》的最后条款。
机构团体
考古遗产的参考机构是文化遗产及活动和旅游部考古总局。 随着文化遗产与活动和旅游部的改革(DM 23年2016月XNUMX日),管理部门与美术和景观管理部门合并。 管理层现已采用以下名称: 考古,美术和景观总局。